知识底座
法规库
聚焦电信与金融的核心信息合规法规、规章与标准。每条都标注效力级别、发布机关、日期与官方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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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
法律 电信 / 金融 现行有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告知同意、最小必要、目的限制等核心原则,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个人权利、跨境传输规则与法律责任,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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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
法律 电信 / 金融 现行有效我国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规定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义务、数据安全审查、数据出口管制等制度,要求重要数据处理者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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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
法律 电信 / 金融 现行有效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确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定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境内存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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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部门规章 电信 现行有效专门针对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章。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需明示收集使用规则并经用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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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条例(用户信息保护条款)》
行政法规 电信 现行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泄漏用户个人信息,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电信用户个人信息的具体保护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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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 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
部门规章 电信 现行有效明确了 App 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六类行为认定标准,包括未公开收集规则、未明示收集目的、未经同意收集、违反必要原则等,是 App 合规检查的具体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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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
部门规章 电信 现行有效首次以清单形式明确了 39 类常见 App 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对「必要个人信息」给出法定定义,App 不得因用户拒绝提供非必要信息而拒绝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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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部门规章 电信 现行有效专门针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数据安全管理规章,建立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确立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三级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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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JR/T 0171-2020)》
行业标准 金融 现行有效金融行业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核心技术标准。将个人金融信息按敏感程度分为 C3/C2/C1 三个类别,对各类信息的收集、传输、存储、使用、删除、销毁分别提出安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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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分级指南(JR/T 0197-2020)》
行业标准 金融 现行有效金融行业数据安全分级的实施指南。将金融数据按安全影响程度分为 5 个级别,为金融机构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提供标准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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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部门规章 金融 现行有效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数据治理架构,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明确数据采集、数据质量、数据安全、数据应用等方面的治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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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金融 现行有效规范征信业务的法律地位和基本规则。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经本人同意,禁止采集宗教信仰、血型、病史等绝对敏感信息,明确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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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引》
行业标准 金融 现行有效证券期货行业数据分类分级的技术指引。提供数据分类分级的方法论和操作流程,帮助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数据资产目录和安全管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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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
行业标准 电信 / 金融 现行有效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推荐性标准。详细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各环节的安全要求,包括收集、保存、使用、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等,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前企业合规的主要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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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部门规章 电信 / 金融 现行有效要求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时,符合特定情形的应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规定了安全评估的触发条件、申报材料、评估流程和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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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部门规章 人工智能 现行有效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基础性规章。确立分类分级监管,规定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内容安全主体责任、用户权益保护与生成内容标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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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人工智能 现行有效规范深度合成服务,对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支持者分别设定义务,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标识,并对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作出显著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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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人工智能 现行有效我国算法治理的基础性规章。确立算法备案、算法公示与用户选择权等要求,并禁止利用算法实施差别待遇、诱导沉迷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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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部门规章 人工智能 现行有效建立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制度,区分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并规定服务提供者、内容传播平台与用户的标识义务。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454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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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
部门规章 人工智能 现行有效人工智能专用的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要求开展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单位建立伦理审查机制,对高风险活动实施专家复核,并建立风险监测与应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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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部门规章 人工智能 现行有效针对 AI 伴侣、情感陪伴、虚拟角色等拟人化互动服务的专门规章,对安全评估、备案、未成年人保护与成瘾防范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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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GB/T 45654-2025)》
行业标准 人工智能 现行有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语料安全、模型安全、安全措施与安全评估的基本要求,是生成式 AI 服务合规的主要技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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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工智能法案(EU AI Act)》
域外法律 人工智能 分批适用全球首部综合性人工智能监管立法。按风险分级设定义务,禁止不可接受风险的人工智能实践,对高风险系统、通用目的模型与透明度分别提出要求,并规定高额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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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
法律 通用 现行有效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要求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禁止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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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 通用 现行有效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规制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与商业诋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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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
法律 电信 / 金融 现行有效规范广告活动的基本法律。确立广告真实性原则,禁止绝对化用语,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金融等特殊行业广告设定了更严格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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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
法律 电商 现行有效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法律。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信息公示、商品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对平台经营者设定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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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部门规章 金融 现行有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规章。对金融机构的营销宣传、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格式条款、收费透明、投诉处理与信息保护提出系统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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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 / CPRA)》
域外法律 出海 现行有效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及其修正案。赋予加州消费者知情、删除、更正、退出出售与共享、限制使用敏感个人信息等权利,并对企业设定披露与响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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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域外法律 出海 现行有效欧盟数据保护核心立法。确立合法性、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准确性、存储限制、完整性与保密性、可问责七项原则,并对数据主体权利、DPO 与跨境传输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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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IPAA)》
域外法律 出海 现行有效美国医疗健康信息保护的核心制度。通过隐私规则、安全规则与违规通知规则,规范受保护健康信息(PHI)的使用、披露与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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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OPPA)》
域外法律 出海 现行有效美国针对 13 岁以下儿童在线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要求面向儿童或明知收集儿童信息的运营者取得可验证的家长同意,并限制收集范围与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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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
法律 通用 现行有效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网络保护」专章,规定网络产品与服务提供者的防沉迷、实名认证、个人信息保护与不良信息防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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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部门规章 通用 现行有效我国针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专门规章。要求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时取得监护人同意,并落实更严格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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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通用 现行有效规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要求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申请注册账号的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对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信息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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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部门规章 通用 现行有效规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建立生态治理机制,对违法信息与不良信息分类处置,并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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